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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作者:兆通网络    时间:2019-12-05 09:36:00
信息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li Buildings
JGJ/T 16-92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139号
     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 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 16-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26日
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87)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建筑设计院、黑龙江省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上海电缆研究所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经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以建标[1993]13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本《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仅供国内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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